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相关资料图)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原则上按照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⑵可供选择调换房源:
私房安置点:光明嘉苑剩余房源;单位自管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与安置进行协商,由搬迁人提供安置房对被搬迁人进行安置。
⑴安置地点:
私房安置点:光明嘉苑剩余房源;单位自管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⑵对被搬迁的合法住宅房屋给予低于所选购拆迁安置房限定价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⑶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托底补偿。
⑷搬家费补贴:按1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⑸过渡费补贴:被搬迁人自行过渡。按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⑹签约搬迁奖励:6000元/户。
⑺拆迁安置房结算:
①选房顺序:按排号顺序。
②“拆迁安置房”安置的结算方式
合法安置面积部分按所选小区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及核定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安置房市场价由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商定。
③安置小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指标,按该安置小区核定的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安置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指标,按该安置小区核定的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
④购买安置房时,超出可用安置指标用于靠套型面积部分,其中安置指标15%以内(含15%)被搬迁人按该小区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出15%面积部分被搬迁人按该小区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